拔河的沿革
起源:
我們無法明確的指出拔河運動是起源於何時及何地,不過,對於這種類似拉繩的對抗運動可說是源自於古人的祭典與慶典中,其出現的地點遍佈全世界,例如,埃及、緬甸、印度、婆羅洲、日本、韓國、夏威夷以及南美洲等。古時代的拔河運動具有許多種的模式,在阿富汗以木棍代替拔繩,在韓國孩童們以雙臂緊扣腰際的方式行成拔河的「活繩」,隊長與成員之間必須要有非常強壯的握力與手臂來維持整隊的連結。然而,拔河並非只是團體形式的運動,在一些國家中也有以單人對決(拉)的方式存在。如,加拿大的愛斯基摩人至今仍有一種稱為「arsaaraq」的拔河對抗,它是以坐在地上的方式利用短繩對拉,只要讓對方離開原來的位置便獲勝。
拔河是一種運動競賽:
後期的,拔河演變成一種純體力的競賽。在素有古代奧林匹克搖籃之稱的希臘,約在西元前五百年左右,拔河是一種運動競賽項目或者是做為其他運動項目之體能訓練的內容之一。而在西歐有關拔河的記載則是在西元1000年時,斯堪的那維亞半島與德國境內有關於參加所謂力量比賽的英勇事蹟裡獲知。而拔河運動成為帝王宮殿前競賽者有中國、蒙古與土耳其。直到15世紀拔河已成為法國境內城堡與城堡間聯賽型態的競賽以及大英帝國內的競賽項目。
奧林匹克其間:
拔河在1900∼1920期間為奧林匹克的競賽項目,而在這期間獲得獎牌的國家如下表:
年代 |
地點 |
金牌 |
銀牌 |
銅牌 |
1900 |
巴黎 |
瑞典 |
美國 |
法國 |
1904 |
聖路易 |
美國 |
美國 |
美國 |
1908 |
倫敦 |
英國 |
英國 |
英國 |
1912 |
斯德哥爾摩 |
瑞典 |
英國 |
|
1920 |
安特衛普 |
英國 |
荷蘭 |
比利時 |
在1920年國際奧運委員會為了減少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參加人數,進而決議刪掉許多的團體運動項目,而拔河運動即是其中之一。至1999年國際拔河總會(TWIF再度獲得國際奧委會(IOC)的暫時性的認可,而在2002年依據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第29章規定而成為正式的的認可。
國家拔河協會:
雖然拔河運動曾被剔除在奧林匹克運動項目之外,但是非常幸運地,拔河運動並未因此而消失匿跡。相對地,在世界各地拔河仍舊被視為一項競技運動在進行。在運動協會中,拔河仍舊是一競技運動項目,特別在運動會中,拔河仍然是村莊與村莊之間非常受歡迎的一項對抗運動。在國家運動各協會中,拔河屬於非奧運的運動項目,並不是發展的首要重點而失去主要的優勢,所以這些拔河的隊伍便認為有需要成立屬於獨立於奧運項目外而屬於獨立的拔河協會。最早成立的國家拔河協會是在1933年成立於瑞典的「瑞典國家拔河協會」,其他國家便以它為例,在1958英國成立英國國家拔河協會,一年後(1959)荷蘭成立荷蘭國家拔河協會。
國際拔河聯盟TWIF)的成立:
自從拔河運動從奧林匹克運動會中刪除後,參與國際間比賽的機會頓時消失。隨著國家拔回協會的相繼成立,國際間比賽的需求也相對產生,於1960年英國拔河協會的George Hutton提議組織國際間的拔河協會,以推派代表並採合作的方式組成了瑞典協會,而國際拔河組織就此正式成立。
國際拔河聯盟 (TWIF)的比賽:
經由TWIF所策劃的第一個國際間的拔河比賽─Baltic Games(波羅的海比賽)在1964年於瑞士的馬爾默舉行,總共參加的有英國、瑞士、荷蘭與丹麥等四個國家。而在Baltic Games之後TWIF便策劃在隔年(1965)在英國倫敦的水晶宮舉辦第一個歐洲的錦標賽,從此一直到1975年之間,歐洲拔河錦標賽都定期舉辦,而當歐洲以外的國家加入TWIF時,第一次的國際拔河錦標賽即荷蘭舉行,如今TWIF每兩年舉便一次國際錦標賽,而洲際錦標賽則安插在國際錦標賽的隔年舉行。
TWIF所隸屬的國際協會:
國際拔河聯盟(TWIF)是所於以下國際協會的正式會員:國際單項運動總會(GAISF)、國際奧會承認之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ARISF)、國際世界運動總會(IWGA)。
世界賽事:
拔河一直是世界盃的比賽裡的一個項目,TWIF參與的賽事中被認可的有兩個量級。以下是
1981至2001年得牌的隊伍:
年代 |
量級 |
項目 |
金牌 |
銀牌 |
銅牌 |
1981 |
720 |
聖塔克萊拉(美國) |
瑞士 |
荷蘭 |
英國 |
640 |
英國 |
瑞士 |
荷蘭 |
1985 |
720 |
英國(倫敦) |
愛爾蘭 |
瑞士 |
英國 |
640 |
愛爾蘭 |
英國 |
瑞士 |
1989 |
720 |
卡爾斯魯厄(德國) |
英國 |
瑞士 |
愛爾蘭 |
640 |
瑞士 |
愛爾蘭 |
英國 |
1993 |
720 |
海牙(荷蘭) |
瑞士 |
愛爾蘭 |
德國 |
640 |
瑞士 |
愛爾蘭 |
西班牙 |
1997 |
720 |
拉提(芬蘭) |
荷蘭 |
瑞典 |
愛爾蘭 |
640 |
西班牙 |
瑞士 |
愛爾蘭 |
2001 |
720 |
Akila(日本) |
荷蘭 |
瑞士 |
瑞典 |
640 |
英國 |
蘇格蘭 |
日本 |
TWIF受IOC認可:
在1999年的七月TWIF暫時性地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認可。
並於2002年二月4∼6在美國鹽湖城所舉辦的第113次的會議程中,依據奧林匹克憲章第29章的內容TWIF被IOC正式認可。
拔河運動的管理:
國際拔河總會的組織架構是一個不複雜的架構,其核心點即是受具有執行權的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議的主要執行著重在組織籌畫國際賽事的技術層面上。在管理的層面如編列預算與計畫擬定方面則變得越來越重要,特別是在宣傳與運動的公共關係部分。
TWIF委員會議:
TWIF是一個聚集各國家拔河協會的總會。在TWIF中最重要的就是每年度的會議,TWIF的委員會議就是參與總會之所有會員的重要會議,TWIF委員會議主要在選舉出執行委員會。
TWIF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即是TWIF的管理執行主體,其主掌TWIF所有的大小事物,以及是在所有其他國際組織間代表TWIF。
TWIF的任務:
促使執行委員會完成工作,TWIF目前主要的四個任務:
- 技術 任務
- 醫學/藥物使用 任務
- 公關與推廣 任務
- TUE 任務
國家運動組織認可:
國家拔河協會必須經過該國家奧運委員會或者是國家運動總會的認可後才能夠取得加入TWIF的資格。一個新成立的拔河組織為了其未來的發展,其與其他拔河協會與國家運動部門之間的關係建立非常的重要。如果有需要,TWIF將協助所需的接洽。
組織架構:
TWIF的會員(協會)管理架構非常的多樣,然而拔河協會有一個獨特的共通點,即拔河運動是屬於一個高度團體性的運動,所以拔河協會主要都隸屬於俱樂部中。
俱樂部的會員大會:
俱樂部的會員大會是國家協會中最重要的會議,而在一些國家中協會是屬於地方性,必須依據所參與的俱樂部數量與地域性而定。國家拔河協會的主委(主席)與委員,都是在會員大會中選出。
國家協會的執行委員會:
拔河運動的管理與平日的事務都是由執行委員會來執行,在必要時可透過職權來協助。這些職權是由執行委員會來訂定,以適用於特殊的情況,如比賽、判決、訓練課程以及公共關係等。地方性的委員會也適用所訂定的職權來執行管理地方性的事務。
國家(地方)議會:
有一些協會會組織議會(由地方組織推派代表參加),職權與執行委員會,議會的時間約每4或8個月一次,主要探討拔河運動的一般執行政策。而執行委員會的舉辦會議則較頻繁,其內容主要是拔河協會平日的一些事務。
國家運動組織:
在許多國家中的運動組織並不相同,不過大部分都含以下三種管理部門:
- 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IOC)
- 國家運動管理機構(National Controlling Sports organization)
- 體育部門(政府)(Department of Sport)(Government)
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
每個國家都有一個國家奧運委員會(IOC)。自從TWIF獲得奧林匹克認可後,有一些國家的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便認可國家拔河協會。但是並非所有國家的NOC都承認該國家內的拔河協會。在最近國家奧林匹克委會協會(ANOC)的會議中IOC已經邀請這些NOC認可那些受過奧林匹克認可運動總會的運動項目。
國家運動管理機構:
在一些國家中,競技運動是由非官方的“雨傘”組織來管理,向這些非官方的組織在許多的國家中有不同的名稱,不過通常被稱為國家運動管理機構。而目前這個機構有與NOC合作或者是結合在NOC裡面的趨勢。
加入成為國家運動組織:
加入並成為國家運動組織的一員對於拔河協會來說極為重要,如此才可取得這些組織的經費支助。然而,加入的目的除了經費支助之外,還有這些加入國家運動組織後經營管理拔河協會的know-how。
國家運動部門(Ministry of Sport)的支援:
在一些國家中政府運動部門透過國家運動管理組織直接或者提供經費支援。也有在一些國家中,區域性/或地域性政府以經費支援區域性組織或俱樂部的層級,透過提供運動設施(備)方式提倡青少年的運動。